嘉市府吳姓機要涉貪 嘉義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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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府吳姓機要涉貪 嘉義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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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吳姓機要專員、溫姓約僱人員藉由承辦路面整修工程機會,涉嫌收受廠商現金、咖啡豆、茶葉禮盒等賄賂,檢方今天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吳姓專員,嘉義地方法院晚間裁定羈押禁見;溫姓約僱人員則以5萬元交保;另涉案的黃姓土木技師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


嘉義地檢署昨(11)日指揮廉政署專案人員搜索嘉義市政府、吳姓被告及黃姓被告等廠商上班、住處,帶回在市府工務處擔任專員的吳姓機要、養護工程科溫姓技士、黃姓土木技師及陳姓廠商等10餘人到案說明。


嘉義地檢署表示,吳姓被告為嘉義市政府公務員、溫姓被告為嘉義市政府約僱人員,其等長期負責路面整修等工程;黃姓被告、廖姓被告、李姓被告、簡姓被告、陳姓被告、黃姓(女)被告、林姓被告則分別為標得嘉義市政府路面整修工程之廠商,吳姓、溫姓被告竟藉由該機關辦理路面整修工程等機會,收受廠商交付之新台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現金、茶葉、咖啡豆禮盒等賄賂。


嘉義地檢署指出,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另溫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黃姓被告、廖姓被告、李姓被告、簡姓被告、陳姓被告、黃姓(女)被告、林姓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行賄罪嫌,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溫姓被告以5萬元、黃姓被告以50萬元、廖姓被告以5萬元、李姓被告以10萬元、簡姓被告以5萬元、陳姓被告以10萬元、黃姓(女)被告以2萬元、林姓被告以5萬元具保。

最後更新時間:2020-08-12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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