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地政處公務員涉貪 雲檢搜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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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地政處公務員涉貪 雲檢搜索偵辦

地方中心/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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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辦理農路、排水路等工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等不法犯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


承辦檢察官持雲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就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陳姓公務員等2人及王姓廠商等5名到案;經地檢署4名檢察官支援偵訊後,認為其中被告陳姓、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法官於同月29日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則各交保新臺幣10萬元。


然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故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抗告,經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承辦檢察官隨即指示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並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除提出書面之補充理由外,並於10月26日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始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陳二人,檢察官亦表示將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嚴速偵辦,以期肅清官箴。


縣府地政處長黃凱達也說明,有關雲林地檢署偵辦地政處公務人員貪瀆案,此案陳姓技士等相關人員已向檢調說明,經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在案,縣府全力配合檢調查辦,勿枉勿縱,杜絕不法情事。由於本案尚在調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細節不便評論,請外界及媒體勿過度揣測;且此案雖於調查階段,縣府已召開並不定時內部宣導,加強員工法治教育及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應恪守相關規定,杜絕公務人員瀆職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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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站人員,偵辦縣府地政處公務員於工程採購時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等不法犯行,經地院裁准羈押。

最後更新時間:2020-10-28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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