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代言服飾1周就解約 廣告公司亂用照片踩雷判賠141萬

記者: 寧于晨
名人娛樂 | | 觀看數:0
林依晨代言服飾1周就解約 廣告公司亂用照片踩雷判賠141萬

女星林依晨前年代言服裝品牌「AVILAS服飾」,並完成第1次拍攝後,詮勢廣告公司卻未給付酬勞,而且還違約使用未經過同意的照片,並與前代言人 「莎莎」的照片合成放在同一個廣告,解約後提高求償單日拍攝報酬、懲罰性違約金共611萬多元,日前台北地院就酬勞部分全額判准,違約金則酌減為30萬元,共判賠141萬多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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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晨代言1周就解約 廣告公司亂用照片踩雷判賠141萬。(圖/翻攝臉書/Ariel Lin林依晨

林依晨所屬經紀公司周子娛樂於2020年12月7日和詮勢廣告簽訂「年度產品代言人合約書」,並由林依晨擔任「AVILAS服飾」廣告代言人;周子娛樂主張,林依晨隔日完成首次拍攝後,詮勢遲遲未繳付單日拍攝酬勞111萬多元。

 

周子娛樂指控AVILAS品牌將林依晨的照片、和前代言人莎莎的廣告照一起放上網路,並在品牌官網、社群軟體等放置已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另粉絲上「AVILAS服飾」的臉書要先點小模照片,才能看見林的廣告畫面,明屬違約行為。周子娛樂指出, 公司制止、抗議無效後,以訊息、存證信函向詮勢廣告終止合約,連同首次拍攝酬勞,再求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總計索賠611萬餘元。

 

詮勢廣告反駁,並否認將莎莎、林依晨的個別照片放在同一個廣告,且詮勢將林的照片上傳後,由社群平台決定如何放置照片,至於「AVILAS」官網刊登林的照片是以專屬頁面呈現,而該頁面於同年12月10日晚間10時許周子娛樂審核通過後,才放到官網上。

 

再者,公司沒有使用「未經同意」的照片,也沒有將林依晨的照片和其他藝人進行合成,詮勢強調,林只耗時一天拍攝8套服裝,原定拍攝4天來計算,公司應給付88萬餘元,而此金額沒有超出已支付的訂金142萬元,因而拒絕賠償。

 

北院認為,依照雙方對話記錄,詮勢廣告只要使用林依晨的照片,就應先取得周子娛樂的同意才能發布,且不能造成林依晨的負面評價,而詮勢廣告確實在AVILAS IG和臉書上放有周子娛樂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北院也指以合約規定,林依晨是AVILAS唯一代言人,禁止其他代言人或藝人的照片放在同一廣告,而經勘驗AVILAS官網確實曾把林依晨和莎莎的照片放在同一廣告,認定詮勢已經違約。

 

判決指出,依照雙方約定總價金為630萬元,且合意分4次拍攝、每次1個工作天,認為周子娛樂請求111萬餘元報酬有理由,另認為500萬元違約金過高,酌減判賠30萬元,總計判詮勢應賠償周子娛樂141萬餘元。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29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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