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小一名女老師,去年因學生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等原因,在明知學生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問題,仍命他罰抄課文禁止下課、並要該生走1到5樓樓梯10趟,校方認該師已不法侵害學生身體權、自由權等,學生家長也提告求償20萬國賠,士林地院審結,認定該名女老師所為已構成不當管教,判學校國賠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新北市某國小1名女老師,因學生沒有量體溫,在明知學生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問題,仍命他罰抄課文、罰走樓梯來回10趟,該生其父母提告求償。(示意圖非本人/Canva)
該生父母指出,他們已在2020年9月11日親師懇談會上告知導師,小孩的身體健康狀況,但老師卻在2021年4月23日因孩子沒有量體溫,罰抄課文3遍,還禁止其下課,但孩子因無法在老師規定內時間完成罰抄,老師竟要他「罰走1至5樓樓梯來回10趟」,且命同學在一旁監督。
全案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審認在案,認定老師的行為不法侵害該生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造成學生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因此該生及其父母依《國家賠償法》第10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女師請賠償歷經數月仍協商未果,父母不得已依國家賠償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向學校求償20萬元。
▲學生家長表示,去年就已告知老師,孩子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狀況。(示意圖非當事人/Canva)
校方提出抗辯指出,學生連續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老師要求他抄課文3遍,但該生仍不想寫。於是學生主動提及以下課時間、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3遍,但該師也不斷叮嚀他要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伴,因此該師行為並非不當管教。
法官經查發現,導師未慮及以此方式處罰該生前,應該先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以避免往後學生忘記測量體溫或攜帶作業,逕行以此方式處罰學生,導致該生未能在課堂與課堂中間下課時間,前往廁所、或飲水或自由走動、舒展身體,精神獲得足夠休息時間。
且該師領有專業證照的教師,當學生提議用走樓梯代替罰抄,按理應發覺該方式並不適當,因此導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對此,簡易庭法官認定,該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且造成該生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認校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3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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