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約70歲的徐姓老翁在圖書館閱報時看見別人在座位上有抖腳的行為,認為影響閱讀心情,脫口說了1句「男抖窮,女抖賤」遭提告後,徐翁稱這是師長教導的道理,並辯稱自己只是小小聲講,但又在館內爭執時繼續辱罵,台北地方法院卻認為徐有侮辱人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徐罰金8000元,可易服勞役,仍可上訴。
▲徐姓老翁在圖書館閱報看別人抖腳,脫口「男抖窮,女抖賤」,遭告敗訴,被罰賠80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徐姓老翁於2021年10月9日在台北市「道藩」圖書館閱報,看到隔壁桌的20多歲年輕女子和其他讀者都在抖腳,認為此行為不甚雅觀,且已妨害閱讀心情,看不下去的徐翁,在外出經過對方座位後方時,念了1句「男抖窮,女抖賤」,女子聽後十分不滿,認遭徐辱罵,前往值班台向館員反應,請館員約束徐之行為。
徐當天下午5時返回圖書館後,被害人與館員要與徐溝通,徐翁與對方發生激烈口角,並直接破口辱罵對方「男抖窮、女抖賤,妳就是賤」、「沒什麼好說的,就是男抖窮、女抖賤」,檢察官起訴徐。
徐承認說過「男抖窮、女抖賤」,但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那是從小師長就教導過的道理,並稱當時圖書館裡面很多人都在抖腳,「我是要離開圖書館去外面辦事時喃喃自語」;被害女子表示,徐當天回到圖書館,她跟館員反映希望可以勸告徐,但徐卻大聲怒吼「男抖窮、女抖賤,妳就是賤」,證詞與館員相符,檢察官調閱監視器後,確認兩人的確有在館內值班台附近對話,且發生激烈爭執,徐翁雖然謾罵但無從採憑。
法官認為,依日常生活經驗,「賤」是指指謫他人行為、品格低下之意,屬於侮辱性言詞,徐因不滿對方找上館員,於爭吵過程中以「女抖賤」加以侮辱,考量徐犯後否認犯行,不檢討自己,依公然侮辱罪判處8000元罰金,可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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