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偷299元耳機!他喊冤無效「陳屍百貨廁所」 遭判4月刑致命點曝

記者: 寧于晨
社會新聞 | | 觀看數:0
我沒偷299元耳機!他喊冤無效「陳屍百貨廁所」 遭判4月刑致命點曝

台中一名家境優渥的21歲張姓男大生,去年5月中旬騎車前往南投草屯遊玩時,被一間超商店員指認竊取一副299元的耳機,但張男卻堅稱他當時人正在家中睡覺,機車可能是別人騎去案發超商的,事後南投地院不採信其辯詞,於本月14日依《竊盜罪》判處4月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意外的是,張男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前(28)日竟被發現陳屍於台中一家百貨公司廁所,目前已排除他殺可能性,而母親認為死者恐因被冤枉,覺得委屈才會想不開。

▲男大生堅稱被冤枉偷耳機,收到判決書後想不開在百貨男廁輕生。(示意圖/非本文當事地點/Shutterstock)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宣稱自己案發當下並未前往該超商、而是在家睡覺,「不是我騎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不過,超商林姓店長指稱,竊盜嫌犯那天穿著黑色衣服、短褲、黑色安全帽,趁店員不注意時從貨架上拿走一副耳機、放進袋子,結果直到他報案後,張男還曾於去年8月間到店裡找他和解,表明自己願意賠償,但要求對方撤銷報案、改稱耳機是店內遺失並非遭竊,而他認為張男前來協商時,也是騎乘和案發日同一輛機車,因此最終沒接受對方提出之條件。

法官認為,若張男沒偷竊耳機,根本無需私下聯絡超商店長提出賠償、要求向警方更改報案內容等,且不僅店長證述明確,就連張男阿嬤也指出監視器拍到的竊嫌輪廓與孫子相似、機車也一致,而張男雖辯稱案發時未前往現場,但卻始終無法提出任何不在場證明,可見上述辯解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最終依《竊盜罪》判處4月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直到張男27日收到法院判決書後,28日便與母親商量對策,母親認為付清罰金就好、不斷好言相勸,但張男卻始終堅持自己沒犯罪、被判刑很冤枉,隨後又說心情不好想外出走走,結果最後竟被打掃工發現陳屍於台中某百貨公司男廁內。檢警調查認為,張男死亡並無外力介入而結案,初步已排除他殺可能性,遺體事後已交由家屬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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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2-09-3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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