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李姓屋主收回原先出租給全家便利商店的房屋,改租給統一超商開7-11,全家認為優先承租權受損,憤而向2名屋主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雙方租賃契約,吳男、李男收回房屋並非自用,且轉租給7-11前也未提前通知全家,判兩人應連帶賠償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吳姓、李姓屋主收回原先出租給全家的房屋,改租給統一超商開7-11,遭全家提告求償100萬元。(示意圖/ENews)
全家主張,2010年與吳男、李男簽立租賃契約,承租一處房子經營便利商店,租約到2020年10月31日,而租約中明定,若屋主要收回房屋自用,須在6個月前通知;若收回房屋並非自用,全家將享有第一優先承租權;如果屋主違約,全家將不負租賃期滿1年延遲返還房屋的責任,怎料2020年2月24日,吳男、李男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租約到期後,要收回房屋自用,事後卻改租給同業統一超商經營7-11,因此認為吳男、李男的行為已違約,導致全家無法繼續經營、受有損害,請求賠償損失1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李男反駁,當初收回房屋是為了自行加盟經營7-11,後來審酌7-11加盟規定、獲利狀況,與預期有落差,加上吳男的妻子即將生產,恐無暇自營,才決定暫時不加盟,先出租給統一超商營業,且全家簽署了終止租賃契約書,已拋棄優先承租權,並沒有預期利益損失,認為並無理由要求賠償。
不過,法官認定,吳男、李男收回房屋非自用為事實,租約中也明定全家有第一優先承租權,可在期滿後一年繼續承租,但吳男、李男決定出租給統一超商時,並未通知全家,確實侵害全家的優先承租權,經調查計算,全家一年損失利益為356萬餘元,扣除免再支出的租金180萬元,仍有176萬餘元的損失,認為全家求償金額合理,全額判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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