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博士」許藍方因與已婚康姓醫師涉及不倫戀,遭康妻提告求償,被法院判決賠償原配50萬元確定。與此同時,她曾在臉書發文批評踢爆緋聞的《鏡週刊》報導不實且未經查證,引發鏡週刊提告,要求許藍方賠償10萬元並刪除貼文、刊登澄清啟事60天。但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許藍方因自衛、自辯而貼文,是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最終判定週刊敗訴,無需賠償。
▲許藍方因與已婚康姓醫師發展不倫戀,事後遭康妻提告求償。(圖/翻攝自許藍方臉書)
鏡週刊主張,他們的報導是基於可靠的消息來源,並經過合理查證取得許藍方與康姓醫師的對話紀錄後,才進行報導。但許藍方卻在臉書貼文寫下「報導內容並不屬實」、「針對散播不實的言論,惡意詆毀甚至誤導大眾的發言指控」等語,認為貼文內容已侵害公司名譽權、商譽權和媒體信用,要求賠償10萬元,並刪除臉書貼文、刊登聲明啟事60天。對此,許藍方反駁,週刊在報導前並未向她查證,就刊載「許藍方拍攝裸身自拍並傳送給對方」,但她堅稱從未拍攝過相關照片。她認為週刊報導的對話紀錄,是單方面製作的示意圖,並非真實對話,並主張她臉書貼文評論適當。
一審勘驗週刊報導的對話紀錄,並與許藍方被原配求償的案件中的對話紀錄進行比對,認為內容相符,認定周刊確實有從元配取得相關對話內容才報導,但法院認為,週刊身為媒體業者,報導是否不實、錯誤等,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法院認為許藍方在臉書上的貼文,是為了替自己辯解,並未逾越評論的必要程度,且週刊也承認報導未向許藍方查證,雖然許藍方用字嚴厲、不留情面,但卻沒有以過當字眼指責報導不實,可認為是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判許藍方免賠。
案經上訴,二審認為週刊報導確實有部分內容不實在,或不能認為實在之處,例如許藍方是傳送「裸肩照片」給康男,報導卻寫成「裸身自拍」,另外,有關2人一起驅車前往台北市大直的精品旅館「休息」、直到清晨康男才送她回家,以及許藍方曾說藝人吳宗憲、曾國城在追她等報導內容也欠缺事證。而許藍方指稱報導不實,是平衡週刊不實報導的合法自辯行為,另指稱週刊未經完全查證、惡意詆毀、誤導大眾則未使用偏激字眼,也沒有逾越必要程度的評論。而且週刊報導內容屬實部分雖有合理依據,但不應憑空杜撰欠缺合理依據部分,還禁止許藍方澄清或發表評論,綜合以上理由,認定許藍方言論沒有侵害週刊名譽權、商譽權及媒體信用權,仍判周刊敗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為誤,駁回上訴,判周刊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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