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生割喉案乾哥、乾妹殺人罪起訴!受害者父發聲了:感謝司法初步正義

記者: 曾亭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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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生割喉案乾哥、乾妹殺人罪起訴!受害者父發聲了:感謝司法初步正義

去年2023年12月,新北市發生一起震驚全國的國三生割頸案,兩名涉案的少年郭姓和林姓被指控犯下重罪,最輕刑期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今年4月12日,新北地檢署對兩人提出羈押請求,法院認定兩人罪嫌重大,有逃亡和串證之虞,因此予以羈押禁見。經過27天的偵辦,新北地檢署於昨(9)日依殺人罪將兩名少年起訴,受害者家屬也隨後發出6點聲明,並感謝司法的初步正義。

▲受害者家屬感謝司法初步正義,提出6點聲明。(圖/石一佑提供)

回顧案發當日,2023年12月25日中午,林姓少女因跑到隔壁班找人,被一名楊姓男同學驅趕,心生不滿後找來郭姓少年(乾哥)向楊同學理論。兩人在過程中發生口角,郭姓少年隨即拿出預先藏好的彈簧刀,對準楊同學的頸部和胸口猛刺數刀,導致楊同學因大量失血倒地,儘管經過急救,最終仍宣告不治。

受害者家屬在案件起訴後發出1180字的聲明,感謝司法的初步正義,並呼籲司法能加快腳步。他們表示,過去四個多月來,沒有一天能夠安然入睡,並提出六點改革方向。在涉及刑事案件時,受害者家屬主張不應塗銷未成年犯罪記錄,特別是那些犯下重罪的青少年,應直接適用刑法而非僅受到少年法的保護;此外,家屬也呼籲加強對調查官的監督責任,並強調家長在犯罪預防中的角色,認為家長在未成年人犯罪時應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家屬同時建議應更積極追蹤及矯正行為偏差的少年,並提倡設立中介學校,專門處理及評估行為偏差的學生,以確保他們能夠在適當的支持和監督下回歸正規學校教育。

另外,新北地檢署表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不會提供兩名少年的起訴書,也不會對案情做出任何說明,只能證實兩人確實被依殺人罪起訴。同時,兩名少年的羈押期未滿,不會立即移審新北地院,檢方將儘快整理全案卷證,移交新北地院少年法庭進行審理。

▲經過27天的偵辦,新北地檢署於昨(9)日依殺人罪將兩人起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受害者爸爸聲明全文:

我是土城國中生的爸爸。謝謝大家對我們全家的支持與關心,這四個多月以來,沒有一天可以一覺到天亮,總想著我兒子能否到夢中來和我説説話!每天晚上總是莫名奇妙的醒來,然後又在失望中入睡,周而復始完全陷入痛苦的無限輪迴之中。感謝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在調查三個月後新聞報導指出地檢署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郭、林二名加害者,讓我看到了司法的初步正義,在此感謝檢察官公正的起訴,感謝一線法警、法醫提供足夠証據證明此二人泯滅人性、任意剝奪他人性命。望司法能加快腳步讓逞凶之二惡徒求處重刑得到應有之刑責,別把所有過錯及責任推給社會大眾,人民承擔不起沒有司法作為社會安全後盾的日子,學生更沒辦法處於有人隨時藏刀在身的學校生活之中!石一佑顧問表示剝奪他人生命之人理應有處以重刑來悍衛死者的生命權。
感謝一路辛苦陪伴的石一佑小姐和默默關心此案件的家人朋友們和無數社會大眾,感謝媒體各界這段時間詳實報導,望修法的路上能夠集結更多的力量,讓政府相關單位能正視人民的聲音所以再次提出沉重呼籲守護千萬孩子:請政府相關單位能盡速促成以下修法:

  1. 塗銷記錄:只要涉及刑事案件,應不得塗銷相關記錄,非行少年最終也會長大,年輕時就要開始學習對自己所做所為承擔責任,隱惡不是給少年機會反而是給少年錯誤的價值觀念,因為有法律可以幫我隱瞞事實,作反向教育,另一方面作惡者如狼披上羊皮混入羊群,在現今社會安全網失衡的教育體制下,誰能擔保不會再有下一個被殘殺的小羊呢?請給我們千萬孩子一個自保生命安全的機會。
  2. 調查官人員審慎評估:調查官應審慎評估自己是否能照顧好受其監督的人數。
  3. 遇重大刑事案件少事法應回歸刑法:涉及刑事案件五年以上刑期的未成年人,不應受少事法保護,應適用刑法,非行少年要知道法律最底線不是無止境縱容,犯了大錯還是要自負法法其責,否則【年少就可殺人】,置社會安全何處,再者更保護少年,防止被不法者誘導造成一生的不幸。
  4. 家長刑責:養不教、父之過,人權團體給與學生高度權力擴張,學校沒有管教權,管教權最終落在家長身上,板橋區政顧問石一佑表示調查過程中家長沒有教導孩子認錯反而在外面顛倒是非黑白講不實言論,試問這樣的家長怎麼可把孩子教好呢?現今教育體制下家長是唯一能管教孩子的人,當孩子還沒有犯大錯前,父母應該隨時伸出愛的雙手拉住自己的孩子別放任不管,所以我們強力主張未滿十八歲若犯刑事案件,家長應負擔相對的刑責,是家庭教育所需擔負教養刑責,不是只負民事賠償責任了事,且如果家長蓄意脫產就全無責罰了,最後把責任推給社會大眾。
  5. 追蹤行為偏差的少年:單位應主動且積極追蹤記錄偏差行為的少年。避免在事件發生後互踢皮球,而是應有科學的方法導正偏差行為,而非僅僅要求抄經文。
  6. 中介學校:行為偏差的學生應先到中介學校,再由中介學校評估其回歸正常學校的可能性。在回歸前,需與該校做好銜接工作,而非僅僅通知學校有這個學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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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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