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3)針對台南地區一家廟宇張貼「廟祝」徵人啟事一事做出回應,對於廟方開出「月薪2萬5,000元、月休2天」的條件,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該薪資條件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內政部呼籲宗教團體雇用廟祝等廟務人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維護宗教服務人員權益。
▲有廟方開25K月休2天徵人。(示意圖/shutterstock)
據了解這間位於仁德區的廟宇主要供奉保生大帝,廟方人員近期在臉書社團上發布招聘啟事。職位廟祝,月薪為25,000元,每月休息2天,可自行安排,且提供住宿,夫妻可以共同擔任等。貼文一出立即引起網友熱議:「等我退休就去」、「原來我不是最慘的,有35K休2天」、「神職人員有適用勞基法嗎?」、「廟宇是做功德的行為」等,不少人認為這條件過於不合理,對此勞動局回應了。
內政部經洽據勞動部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8日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傳教機構與所僱勞工間,即寺廟與廟祝或行政人員間,如具僱傭關係者,雙方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至於寺廟之「志工」或「義工」者,由於無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不適用勞基法。因信仰感召,自願終身奉獻服務的神職人員,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團體負責照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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