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名產「福源花生醬」第二代傳人曾廷海,2014、2015年間利用親友證券戶,在54個交易日內炒作上市公司麗正半導體的股票,一個人就炒作了該股票28%的交易量,一度佔據當日市場成交量68.23%,但最終結算虧損31萬餘元,再加上手續費等成本,共損失不少。一審將他判刑3年4月,二審認為他炒作並無獲利還虧損,因此改判刑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5)日駁回上訴定讞。
▲福源花生醬第二代傳人曾廷海炒股,最高法院判刑1年定讞。(示意圖/ENews資料庫)
「福源花生醬」創辦人曾和昌離世後二代接掌後,兩個兒子曾廷海、曾俊強多次為爭奪經營權大打出手,雙雙遭到起訴,還因此鬧上新聞版面,最終由曾俊強接手經營「福源花生醬」,而曾廷海則自立門戶創立「海福源」,姐姐則以「新福源」的名義販售花生醬。
本案判決指出,曾廷海明知道麗正公司股是交易量少、股價低的易於炒作小型股,且得為融資、融券信用交易,意圖造成麗正股票交易活絡表象,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的54個交易日,利用本人與不知情親友的證券帳戶,指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麗正公司股票。他在其中42個交易日,相對成交量占麗正公司股票當日市場總成交量5%以上,造成麗正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誘使一般投資人參與買賣。然而,曾廷海的炒股行為並未獲利,反而結算後虧損31萬餘元,再加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成本,更是損失極大。
對此,曾廷海否認犯行,他辯稱自己玩股票只是融資當沖,並無意圖活絡股市或引誘散戶跟進。新竹地方法院一審依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判曾廷海3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曾廷海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實際上並無犯罪所得,因此應依《證券交易法》減刑,改判有期徒刑1年。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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