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自私!台中市44歲李姓男子去年7月將特斯拉停在一般停車格,卻3度從停在專用充電車格的一輛特斯拉車上拔取充電槍為自家車充電,被其他車主發現舉報後,遭交通局停管處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依竊取電能罪判處李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且追徵380元停車充電費用。
▲ 李男3度從他人的特斯拉車上拔取充電槍為自家車充電,最後不但沒省到錢,反而要付出1萬0380元的代價。(示意圖/ENews)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1日起,台中市南屯區嶺東南路與春安二街的馬祖停車場開始實施充電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格充電收費。7月23日晚間6時許,李男駕駛白色特斯拉到該停車場並將車停放在一般停車格,卻2度從停在專用充電車格的一輛黑色特斯拉車上拔取充電槍為自家車充電,第一次充電約10分鐘,第二次充電約4個多小時。
待該黑色特斯拉駛離後,李男仍持續插著充電槍充電,當晚11時許另一名林姓車主將車停放在專用停車格,驚見李男違規充電,於是從李男車上拔出充電槍,再插入自己的車充電,未料24日凌晨4時許李男見充電槍遭拔,又從林男車上拔出充電槍,改插入自己的車充電,第三度竊電約6小時,直到當天上午10時許林男發現後,憤而在臉書發文揭發李男違規竊電,台中市警局四分局獲報後循線找到李男,交通局停管處認定李男竊取中興電工公司馬祖停車場電動車充電樁電能,導致該停車場損失380元的充電費,於是對李男提告,但李男始終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先拔我的槍,我才拔對方的槍」。
台中地院法官認定,根據監視錄影照片、充電樁充電圖表等,足以證明李男有意規避停放專用停車格充電繳費義務,有竊取電能之故意,且李男說詞明顯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最終依竊取電能罪判處李男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1萬元,並追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80元,換句話說,李男不但沒省到錢,反而要付出1萬0380元的代價,全案可上訴。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