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上班 勞動部:應發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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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上班 勞動部:應發雙倍工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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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五(1月27日)開始就是為期6天的農曆春節假期。由於這是一例一休制上路後首次農曆春節假期,勞動部今(23)日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春節假期是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出勤上班,雇主應依法給雙倍薪資。如果員工出勤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讓員工補休。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06年1月27日)及春節(106年1月28日至3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舉例,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1又1/3×2+150×1又2/3×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新法實施後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之重要傳統節日,雇主應本著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以杜爭議。

最後更新時間:2017-01-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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