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婚釋憲,目前到底還在爭些什麼?

記者: Kn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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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婚釋憲,目前到底還在爭些什麼?

最近,針對「法院應該開始接受同志結婚登記」與「同志婚姻(目前)於法無據,不應接受」的對立主張又開啟了新的論戰戰場。

 

在這裡說說我的看法:

 

釋憲的結果是要求「2年內要修法、立法」+「兩年內若無立法,則民法應直接適用同性婚姻」

 

1. 現在兩年期限還沒到、新法也還沒立,所以現在同志婚姻登記仍是於法無據的沒錯

 

2. 循往例,釋憲結果若現行法規違憲,為了避免人民權益持續受損,大法官會為已違憲的法條設下落日條款;這次大法官明訂兩年內修法,這是符合往例、權責的。

 

3. 承上,但往例中,在時限內若無完成修法,往往是「違憲的法條失效」。目前我沒看過有大法官直接規定「到時候如何設定」的 (不過我不是專業法律人),這是目前的主要爭議點。

 

4. 但在那些「到期後失效」的往例中,不乏因此造成法律空窗的問題;如果真的要將釋憲文中「兩年後未修法,直接適用」視為「指導立法的日出條款」而認為它逾越了大法官職權,則移除了該段文字,依往例,兩年內若無修法、立法,則兩年後後「無人可以依法結婚 -- 因為民法親屬篇失效」。

 

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

 

5. 再者,釋憲中所謂「違憲」是指現行民法「對人民 (被憲法賦與的) 權益保護不周,致使某些人的權益受損」;會有這樣的情形,是因為民法中的某些用字,會讓執行機關「限定適用對象」;所以大法官所謂「兩年後未修法,直接適用於同性婚姻」可以視為是將民法中「會導致限定適用對象」的文意廢止-- 並沒有更動任何條文、也不是大法官指導立新法,而是廢止了原法條中的某種文意解釋。

 

那這種「違憲法條落日」就像上面說的,其實是符合大法官權責的。

 

==

 

ps. 許多反對釋憲案的人,會故意把把大法官的裁定的「違憲」視為是「將異性婚視為違憲」

 

但大法官的釋憲文意並非如此,大法官的意思是「該條文未能保障同性婚,是違憲」也就是我說的「使執行機關限定適用對象之文意」違限;所以大法官可能是想以落日條款廢止這個文意、直接讓民法原文適用於同性婚 (當然完全無損於異性婚的合憲權益)。

 

-- 當然,大法官實際上可不可以 「不更動原文,廢止某些解釋」,這個交給憲法學者去爭論。

 

==

 

以上是我的看法啦,整體來說,我支持大法官的釋憲,不過,究竟大法官的釋憲是否有越權,反正還會吵很久,我也就先不下定論。

 

但文章主要訴求「同性婚姻目前於法無據」我認為並沒有錯的就是了,因為蔡英文決定了要擱置同婚修法 (我並不反對這個方針);所以同志要結婚,就還要再等等,等到兩年快期滿的時候再看變化。

 

(首圖取自pixabay;文章授權自 黃柏翰臉書)

 

最後更新時間:2017-08-1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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