趴趴走被罰100萬元 不是取得14天內不再受處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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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趴走被罰100萬元 不是取得14天內不再受處罰的權利

記者李文生/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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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人心惶惶,但仍有需隔離或檢疫的民眾,會偷偷溜出去趴趴走,相關單位發現後,依情節是否重大,依法裁罰10萬-100萬元不等罰款,被處以最高額100萬元罰款後,是否代表著隔離期間還可以再出外趴趴走?法學學者李忠穎副教授提出見解,建請政府相關單位詳加說明,如有不足之處,則應修法改善。李忠穎副教授投書全文如下:


新冠肺炎隔離期間趴趴走被罰100萬元是否取得14天的自由?


近來媒體登載需隔離或檢疫的民眾,因為在隔離期間出外趴趴走,被地方政府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節的嚴重性,處以10萬-100萬元不等的罰款。但令人疑慮的是,被處以100萬元後,是否代表著隔離期間還可以再出外趴趴走?


依據報載,桃園市蘆竹區43歲何姓婦人3月2日自澳門返台後,應居家檢疫至3月16日晚上12時整,但該婦人卻在3月13日至16日的4天內,2次外出與友人會面,被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以70萬元的罰單。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在該案中,該名何姓婦人在居家檢疫期間,4天內2次外出與友人會面,2次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被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罰70萬元。又結合本案及「在檢疫或隔離期間去夜店或網咖」的相關案例,皆被處以最高額100萬元罰款可得知,政府依據多個行為或情節嚴重者而作出最高額罰金的裁量。


不過,民眾提出疑問,這100萬元罰金是否就是14天檢疫或隔離期間最高額的代價了嗎?換言之,是否支付這100萬元的罰金,即可取得這14天的自由呢?因為依據數個情節合計處以相應的罰款,恐得出如此的結果。例如,在真實的案例中,若一個人在返家途中未戴安全帽,被第一個警察開出500元的處罰之後,在他返家途中的臨檢,警察是否還能繼續對他開單處罰呢?如果還能繼續對他開單,恐又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本文舉2個例子,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釐清,第一例,某甲在第7天被行政機關發現檢疫或隔離期間外出5次,情節算嚴重,處以100萬元。某甲以為已經被處以最高額處罰了,所以在剩下的7天,又再度外出趴趴走,行政機關是否還可以再對他作出罰款嗎?第二例,某乙在第8天至第13天,到處趴趴走10餘次,剛好在第14天被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判定情節嚴重,處以最高額100萬元罰款。


如果第一例會再受到行政機關第二次100萬元處罰的話,那判斷的標準應是「行政機關作出處罰的時點上」。因為行政機關發現晚的話,案例中某甲的情形可能就如同某乙,只被處罰一次100萬。論以外出趴趴走的次數,某甲可能還不如某乙,但某乙卻非常幸運的直到第14天才被發現。某甲外出趴趴走的次數不如某乙,卻被處罰200萬。依此原則,如果行政機關發現得早,對違反居家檢疫或隔離的人開出罰單後再趴趴走的話,確實也有可能再被開出另一次的100萬元。但是,如果行政機關發現的晚的話,依據情節,最重也只會開出一次100萬元的罰款。


而若是100萬元,就是這14天檢疫或隔離期間自由最高額代價的話,那將會造成可能在未達14天即被開罰100萬元的民眾,又再度在這期間到處趴趴走,此舉可能又有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立法宗旨。因為制定該特別條例,主要是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和維護人民健康的。


多數民眾被媒體報導渲染「14天內趴趴走,最高可罰百萬元」,可能會以為隔離期間被罰100萬元,則取得14天內不再受處罰的權利。此觀念應是錯誤的,仍需政府為人民釐清相關法律觀念,政府更需再加強宣導,隔離期間被罰100萬元,並非取得居家檢疫或隔離14天的自由。


(作者李忠穎,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最後更新時間:2020-04-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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