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該正本清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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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該正本清源了!

撰文:彭金隆

「團體保險」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因為求學時會投保學生團體保險;入社會後,多數公司也會幫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但其實在《保險法》上找不到「團體保險」4字,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無任何明確規範,可適用的條文也不明確。

不過,保險學教科書上都有「團體保險」的專章,標記出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不同之處。而團體保險為了防範「逆選擇」或「道德風險」,也會針對團體成員加入團體保險的比率訂定最低限制,例如必須超過75%的成員加入。最重要的是,這個團體不能是為了投保目的而成立。由於團體保險運作相較於個人保險,類似「批發」的概念,加上金管會對團體保險費率採取彈性管理模式,通常比個人保險優惠,承保條件更具彈性,因此團體保險一直是保險公司一項非常重要的業務來源。

可是因為無明確法源,早期金管會以沒有法律位階的「團體保險示範條款」,「指導」保險公司設計相關商品。結果變成市場有需求,業者又有承做意願,團體保險於是「曖昧」地存在。話雖如此,金管會仍盡力讓團體保險符合《保險法》規定,例如雖是團體核保,仍與個人核保相似,要求個別成員獨立填寫健康告知書,若僅有一個成員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可對特定對象解除契約,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力。

不過其實也有難以滿足的情況,像《保險法》規定,凡是保險契約成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要有保險利益。但團體保險在保險利益常被質疑,以學生團體保險為例,學校(要保人)跟學生(被保險人)之間,很難說存有保險利益。

最近,保險局準備提案讓《保險法》明確規範團體保險,增列團體保險不適用保險利益等相關規定的文字,這樣做是正確的,然而片面修法,恐會衍生出新問題,如新版《保險法》將增訂團體保險專屬條文,限制團體保險受益人須為法定繼承人,以防堵道德風險,如此可能會失去許多彈性。我認為修法確有必要性,但不只是保險利益的單一問題,更該給團體保險一個完整且符合理論與實務的架構,使之身分明確,讓法規與市場現況結合,民眾才有更完善的保障。(編按: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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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18-10-0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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